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49_1.19.4. 第一誡

1.19.4. 第一誡

§ 4. 第一誡

第一誡是:「除了我以外,你不可有別的神。」「我」,即在前文提及,其名、其本性,以及與其子民之關係皆已顯明的那位,唯有我,當被你們尊為神。

因此,這條誡命首先包含了一項命令,即承認耶和華為真神。由於這種承認必須是理性的且真誠的,它包含了以下幾點:

  1. 知識。我們必須認識耶和華是誰,或祂是什麼。這意味著要認識祂的屬性,認識祂作為世界的創造者、護理者與統治者與世界的關係,特別是祂與其理性受造物及祂所揀選之子民的關係。這當然也涉及認識我們作為依賴祂且負有責任的受造物,以及作為祂救贖之愛的對象,與祂之間的關係。
  2. 信心。我們必須相信神的存在,相信祂宣告自己是怎樣的,祂就是怎樣的;並相信我們是祂的受造物與兒女。
  3. 認信。僅僅在心裡隱秘地承認耶和華為真神是不夠的;我們必須在任何情況下,不論面對官長還是哲學家的反對,都要公開宣認我們對祂的信仰,承認祂是唯一又真又活的神。這種認信不僅要透過口頭宣認(如同我們誦讀信經時那樣),更要透過公共與私下一切合宜的敬拜行為,藉由讚美、禱告與感恩來實踐。
  4. 屬靈的本質。律法是屬靈的,這不僅是因為它帶有聖靈的印記,因而聖潔、公義、良善,也因為它不僅審視外在行為,更審視內在生命,即思想與情感。因此,承認耶和華為我們的神,包含了對祂運用一切宗教情感:愛、敬畏、尊崇、感恩、順服與委身。由於這並非僅在特定時間與地點才履行的偶發義務,而是一項永恆的責任,因此它要求的是一種習慣性的心態。承認耶和華為我們的神,意味著時刻感受到祂的同在、祂的威嚴、祂的良善與祂的護理,並感受到我們對祂的依賴、責任與義務。我們應當時刻將神擺在眼前;與祂同行、同活,在內在與外在生活的行為中,時刻參照祂的旨意;在臨到我們的一切事上不斷認出祂的手,順服祂一切的管教,並為祂一切的恩慈獻上感謝。

這條誡命的第二個層面,即否定層面,是譴責未能承認耶和華為真神;譴責在相信祂的存在與屬性、祂的統治與權柄上的失敗;譴責在世人面前不認祂;以及譴責未能向祂獻上祂所當得的內在敬畏與外在尊崇。換言之,第一誡禁止理論上或實踐上的無神論。此外,它也禁止承認耶和華以外的任何對象為神。這包括禁止將神的屬性歸給任何其他受造物;禁止向任何受造物獻上唯獨神所當得的尊崇或順服;或對任何其他對象運用唯獨神所當得的愛、信靠與順服的情感。

因此,凡未能完全且真誠地承認神為神,或將唯獨神所當得的信靠與愛給予任何受造物,皆是違背了這條誡命。

這條誡命所規定的義務是人最高的義務。在神的眼中,這點已由基督明確的宣告所證實。當有人問祂:「律法上的誡命,哪一條是最大的呢?」祂回答說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神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」(太 22:37-38)。在理性的觀點下亦是如此。無限的卓越理當受到敬畏;那位是我們生命的創造者、一切恩慈的賜予者;我們完全依賴祂;我們對祂負有責任;祂是我們靈魂與身體合法的擁有者;祂的旨意是義務的最高準則——祂理當受到其受造物的適當承認,從事理本身來看,這必然是所有理性受造物最高的義務。此外,若以順服此誡命對靈魂本身所產生的影響來衡量,它也是第一且最大的誡命。它將受造物置於其與創造主之間正確的關係中,而受造物自身的卓越與福祉皆繫於此。它潔淨、高尚並提升了靈魂。它呼喚我們本性中一切更高貴的屬性投入運作,並使人與天庭中環繞神寶座的天使相像。這條誡命的卓越性,更從宗教(即我們對神所負的義務)是道德的基礎這一事實中顯明出來。沒有前者,後者便無法存在。這點顯而易見:(1) 從事理本身來看。道德是行為者的品格與行為對道德律的順服。然而,道德律是神所啟示的旨意。若沒有神,就沒有道德律;若一個人不承認或不認識神,那麼除了他自己的理性之外,就沒有更高的律法能讓他感到有義務去順服。(2) 我們本性中有一個原則:若一個人忽視了更高的義務,他就不會受到較低義務的約束。這個原則為我們的主所認可,祂說:「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,在大事上也忠心;在最小的事上不義,在大事上也不義。」(路 16:10)。這隱含了反面:在大事上不忠的人,在小事上也必不忠。(3) 經驗見證,凡宗教在人們心中失去影響力的地方,道德律便會被踐踏在腳下。在每個社會中,犯罪與危險的群體,皆是由那些眼中沒有神的人所組成。(4) 每個人內心深處都確信,對神的義務是他最高的義務,這由一個事實證明:人類靈魂本能地排斥「無神論」的指控。人們感受到,這是一項關於徹底墮落,或關於人本性中一切最高尚、最尊貴之處皆已死寂的指控。(5) 然而,關於此真理最決定性且莊嚴的證據,在於神所啟示的旨意:神要離棄那些離棄祂的人;將那些拋棄對祂效忠的人,交給他們邪惡私慾的無拘束控制。使徒論到外邦世界時說:「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榮耀他,也不感謝他……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」(羅 1:21-26)。又在第28節說:「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合理的事;裝滿了各樣不義、邪惡、貪婪、惡毒;滿心是嫉妒、兇殺、爭競、詭詐、毒恨;又是讒毀的、背後說人的、怨恨神的、侮慢人的、狂傲的、自誇的、捏造惡事的、違背父母的、無知的、背約的、無親情的、不憐憫人的。」這些就是人拒絕在知識中留存神,所產生的自然、實際、必然且經由審判所命定的後果。

儘管如此,我們仍看見許多人,可以說他們所有的思想中都沒有神。他們從不思想祂。他們不承認祂的護理。他們不將祂的旨意作為行為的準則。他們不覺得自己對祂的思想或行為負有責任。他們不敬拜祂,也不為所受的恩慈感謝祂。他們在世上沒有神。然而,他們卻自視甚高。他們並未意識到,這種遺忘神、習慣性地未能履行理性受造物所肩負的第一且最高義務,涉及了多麼可怕的罪咎。自尊心或對公眾輿論的顧忌,常使這些人在生活中顯得端莊。但他們活著的時候,實際上卻是死的;他們對黑暗權勢毫無防備。同樣令人痛心的是,科學家與哲學家常試圖推翻關於神存在的論證,並提出與有神論不符的觀點;他們在許多情況下進行辯論,試圖證明宇宙中除了物理力量外,不存在任何力量的證據,或者證明無限的存有無法被賦予知識、意識或意志行為。他們在做這些事時,似乎並未意識到自己正在破壞所有宗教與道德的根基;也未意識到他們正在展現一種聖經宣告為應受譴責的心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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